从国际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历史看,信用评级原本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及其发行人的信用评估,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自由化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债券和贷款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信用评级范围也由此逐步扩大,国际著名评级机构便开始利用其高度先进的债券评级技术对贷款和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据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一年,穆迪、标准-普尔就为1114家贷款企业、5680亿美圆的贷款进行了评级。
所谓贷款企业信用评级,是指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或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机构运用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立足客观公正的立场,对银行贷款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度进行评价,并以一种简单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1995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该文件在关于“企业资信等级记录”中明确规定:“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经发证机关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评定的资信等级,可在此部分公布”,同时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发布了《贷款通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以上两个文件分别于1996年4月1日和1996年8月1日实施,其后,上海、福州、南京、武汉、沈阳、厦门、天津、宁波、深圳、杭州等地区根据人民银行的文件精神,先后下发文件,陆续开展了对银行贷款企业的资信评级工作。
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的总体特征
总体来讲,全国各地开展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具有如下特征:
一、各地普遍重视贷款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发布以后,上海、福州、南京、武汉、沈阳、厦门、天津、宁波、深圳、杭州等地区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陆续开始对申请贷款证企业进行资信评估(评级)工作,并发布了有关通知,如:人行天津市分行“津银调〔1998〕11号”;人行南京分行“南银发〔1999〕395号”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发〔1999〕205号”关于做好1999年度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银〔2000〕113号”关于组织开展福州市1999年度贷款卡(证)年审工作的通知;人行武汉分行“武银发〔2000〕29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行沈阳分行“沈银统研字〔2000〕387号”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登记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人发[2002]233号”关于开展2002年度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等。各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贷款企业评级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在评级工作开展之前,人民银行一般给予必要的指导,如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认定评级机构、评级范围和评级结果的使用,而在具体实施中人民银行也进行了具体的协调和组织,如组织制定评级方法、指标体系、参考值的确定、评级软件的开发等,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银行信贷企业评级活动的开展。信贷企业评级涉及到商业银行、贷款企业中介和评估机构等方方面面,如果没有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这项工作是不可能全面而顺利开展。各地银行贷款企业评级都是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但由于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视程度的不同,各地这项工作开展的程度也不相同。经验表明,在人民银行领导力度大的地方,这项工作开展就很顺利,成效就比较显著,反之则非常困难。
三、对评级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实行统一的评级标准和指标体系,这有利于保证评级工作的质量,提高评级机构之间评级质量的可比性,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不同评级机构之间技术和品牌上的差异性,遏制了评级机构在评级技术上的创新能力的发挥。
四、在评级对象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一些城市将所有持贷款证(卡)的企业都列入评级对象,由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多、范围广,而评级机构人员有限,加之时间紧,对评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大多数城市将贷款余额达到某一规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列入评级对象,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法,确保了评级活动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