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条件,是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保证。为了促进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社会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特发出倡议:本协会会员及全国所有征信、评级、担保机构,自愿签订并共同遵守信用行业自律公约:
一、诚实为本,依法经营。
1.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求实务真,把“不编假信息、不出假报告、不搞假担保”作为最基本的诚信职业道德底线。
2.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
3.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信用业务时,若涉及国内尚未立法的领域,可适当参照国际惯例或信用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则运作,同时报有关政府监管机构或信用行业协会备案。
4.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涉及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等内容要严格保密,在未经个人或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泄露。
5.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国外有关机构提供信用服务时,应注意保护国家有关信息的安全,必要时可事先报告有关政府监管机构或信用行业协会核准后执行。
二、独立公正、平等竞争。
1.社会信用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市场地位,不能挂靠或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以维护职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社会信用机构应作为第三方为社会提供公正的信用服务,不得利用自身服务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3.社会信用机构应通过平等竞争、阳光操作获得信用信息与政策资源,严禁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市场营销与政府公关。
三、诚信宣誓、社会监督。
我们社会信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此庄严宣誓,严格遵守全国信用行业自律公约,并请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中国信息协会
信用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全体会员
签名:
二ΟΟ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