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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信用体系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建立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先后经历三个阶段:1、1837年至1955年为信用行业起步阶段,提供资信服务的信用中介公司逐步建立。2、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为立法规范阶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3、1980年至今为快速发展阶段,中介机构不断兼并重组,资本加速聚集,信用信息服务业从以经营信用信息产品等上游产品为主到提供信用管理顾问服务为主。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主要经验是:

(一)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

  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这种社会文化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正是随着全社会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才产生了信用服务行业。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征信企业由最初的几家发展到2000多家,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高度集中的信用服务公司。美国在信用行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强调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服务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

(二)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主要法律有《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信用服务业的基本法,该法案规范的主体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及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年正式颁布后于1996年和2002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最近为了使消费者每年可以免费得到一次信用报告,又进行了修改。

(三)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

  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其职能是:1、拟定主要信用管理法案的提案,推动修订法律;2、监督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的执行,监督信用服务机构;3、揭露违反公共政策、曹成消费者损害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企业资信调查和评级机构虽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但涉及商业银行和存款类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和评级的业务监管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涉及资本市场评级的业务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四)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美国影响较大的信用行业协会有: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协会、美国国际收账者协会、美国银行公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联系会员单位,为业内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关或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争取利益;开展专业教育,举办培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活动;制定技术标准;为客户提供商帐追手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等。

(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通过各类信用中介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把交易双方失信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出发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由于美国的信用交易十分普遍,信用制度很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不可避免地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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