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对策思考
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信息
邹向群
服务专委会筹备组组长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形势下,随着信用交易范围的逐步扩大,信用服务业也进入起步阶段,经过几年来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但是总体上看,实力较弱,专业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具有广泛影响的权威性信用服务机构。这同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因此,需要从法律、市场环境和信用信息来源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推进我国信用服务业的发展。
一、充分认识信用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信用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全局中予以推动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专业信用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通过信用业务活动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服务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信用服务企业通过生产信用产品,提供信用服务,可以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发展;发展信用服务业有利于提高现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所以,信用服务业的发展是想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部分,是培育信用交易市场的主体工程,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工作。对此,我们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制定信用服务业发展规划,把信用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予以推动和实施。鉴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和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严峻局面,为了支持民族信用企业的发展,应把信用服务业作为新兴服务业制定鼓励性、扶植性的产业政策,在投资、信贷和税收方面给以适当优惠。考虑到信用建设具有外溢效应大的特点,政府可通过设立信用发展专项基金,支持重大科研和课题研究项目的开展。
二、政府积极引导推动,加强市场监管
为了完善信用服务基础设施,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建立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行业资信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并做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应当按照特许经营的原则,制定市场准入标准,明确信用服务企业设立的资质条件和信用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经营规则,并依法监管。为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要尽快建立信用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数据结构,对信用信息基础术语标准、信息分类标准、信用服务标准、网络接口标准、数据更新频度等要作出明确规定。
三、坚持市场运作原则,发挥信用服务企业在信用交易中的主体作用
要严格遵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操作。要坚持以商业化为主导方式发展信用服务业,防止政府越位、错位倾向的发生。
为顺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和借鉴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对于信用产品的生产和信用服务的提供,应该由信用服务企业承担。信用服务企业应该是独立于授信单位和客户的第三方,按市场化机制运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宜直接建立信用中介机构,以减少行政色彩,防止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的冲击,维护市场的公正。应当支持国有、民营、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从事信用服务业务。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平等的原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既不应是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要防止出现表面市场化而实际上被行政垄断或利益集团垄断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的机制和功能有效地运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制定法律法规,尽快开放信用信息
为了给信用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应当围绕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使用,规范授信和征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信用立法。首先应制定《信用服务业管理条例》,明确信用服务业的地位,特许经营的内涵,市场监管规则以及政府相关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