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的监管职责。要加快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信用数据的合理开放。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数据瓶颈。随着有关部门、有的地区建立各自的信用体系,信息割据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数据瓶颈对信用市场的发育形成了强约束。如何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要尽快出台信用数据开放的管理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应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获得的信用信息以及工商企业在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信用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都应向信用服务企业和信用交易的相关人员开放。开放信用信息一般都应是无偿的,对其中加工增值的信息可按有关规定收费。同时也要规范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传播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要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
信用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全国性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可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以利于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五、启动信用消费需求,扩大信用消费
启动信用消费需求,扩大信用消费,是信用服务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增加社会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要鼓励和提倡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在信贷业务、住房、汽车、通信、家电等大宗商品销售中,有计划地使用信用交易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制度安排,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审批事项、登记注册、公务员及职员录用、机构人员资质认定、人才劳务市场等方面,要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要进行信用评级,从政策上引导各类企业和个人更多地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服务,以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
六、支持信用服务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政府部门要通过培育市场环境和完善法律法规,引导信用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确保规范、诚信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满足社会需求。要支持有实力、善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国信用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七、推动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政府在履行引导规范、监管服务职能,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组建信用行业协会,承担中介服务、行业自律功能。在法律环境形成的情况下,可由行业协会行使信用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行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应当围绕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反映企业诉求,组织专业培训,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信用服务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八、适度对外开放,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信用机构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信用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白氏公司在上海设立邓白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白氏中国公司采集了几十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外资信用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的信用管理管理技术与经验,促进我国信用交易市场的发育。但是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尚未确定信息开放的界限。另外,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
对外资无限制和过快地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有鉴于此,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的不同特点,在加强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分阶段适度有序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十一五”时期,对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的领域如企业资信调查和消费者信用服务等,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先行开放,与此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各种信用中介机构都能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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